本文目录一览:
- 1、河湖电子公示牌
河湖电子公示牌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周边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职责,每段河湖名称、起点、终点、管理保护边界或者面积,河湖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河湖长名单应通过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有明确托管区域且具备河湖管理职能的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参照县(市)区设立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其托管区域内的河湖分级分段设立县级、乡级、村级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的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将河湖信息、河长信息、举报投诉电话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第九条 省、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河湖警长制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加强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保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