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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项目建设未公开招投标或比选应当给予什么处理?
1、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购进行招标的,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3、(二)指使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三)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五)参与工程发包、承包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应当给予处分的。
4、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购工程建设项目的******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5、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是对项目有规定,对金额没有规定,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院发展***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部队的招标有特殊性需区别对待。
6、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